2024年3月1日 星期五

鹿港民俗文物館申請古蹟、歷史建築之評估

秀梅姐:
  根據2005年發布的新版《文資法》,其法係為保存及活化文化資產而制定,過去,文化界人士常利用此法的古蹟指定,來搶救許多瀕臨拆除的重要古建築,2000年時,由於九二一震垮了中部許多精美的民宅,因此又增加歷史建築登錄此一項目,總括來說,不論是指定為古蹟或是登錄為歷史建築,其目的都是為了讓具有歷史性、藝術性及技術性等價值的重要建築得以保存下來,讓後世子孫也有機會目睹這些先祖的智慧結晶,2005年的新版文資法,在既有的保存策略上,其實更想強調的是其後的活化及再利用。
   在前述的精神下,文建會為了保護、修繕硬體建築,對於建物外觀及內部改變的需求,會給予古蹟或歷史建築補助款以進行修護,因此,若談及鹿港民俗文物館之洋樓、古風樓經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, 在法令規章下,它可獲得的優點為何?就《文資法》來說,其最直接且有效的優點就是政府的修建經費補助,由於有《文資法》的依據,政府協助才具有正當性;順便談在《文資法》的制約下,其可能面臨的缺點為何?這裡要分兩部分談:

(一)指定為古蹟


   政府的修建經費補助款較高,大部分都採全額補助,但相對性的會有強制性的規範,如規劃設計、施工監造的勞務委任主持人,都需選擇經文建會公告列冊的建築師及營造廠,且政府採購法規定,政府補助一半經費以上者,就得採取公開發包,修復完工後,主管單位文化局也可以有後續主導性的要求,如益源大厝完工後,文化局便要求其得於假日無償對外開放,當然這部分的事後要求,取決於業主與主管單位兩造間的協商談判。過去寶成企業全額出資修復鹿港龍山寺,台北大龍峒保安宮自力籌措經費,便可不受部分政府法令的規範,目前台南市政府亦對有能力自行負擔修建經費的業主,賦予民間自辦發包的權利。

(二)登錄為歷史建築

  目前歷史建築的修復經費補助,並非採取全額補助,而是政府補助款七成、民間業主配合款三成,因此較無強制性的規範,也非古蹟凍結式的保存策略,亦即可以局部保存,民間業主較能維持其主體性。
  對於文物館,是否有必要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,我個人認為必須先看其目的為何,長年以來,文物館都是自行維護、修復、保存、展示,只有上回古風樓的整修好像是政府修的,對吧?這回,其實我還蠻想知道為何談及這個問題,是館方或辜家自行提出的,還是文化局或另有他人提出,其目的是以得「古蹟」或「歷史建築」之名為榮,還是需要政府的經費補助,這些前提都關係到前個命題的解答。
  大溪街上4848-1號的糕餅店,其實就跟文物館蠻類似的,一直以來都是自力維修保存,是蠻成功的個案,換句話說,若文物館本身在不受《文資法》保護之下,仍然可以達到《文資法》的立法精神的話,有無列為文化資產便不是重點了,看看某些被列為古蹟且政府出重資整修,卻沒有好好維護的建築,就更覺諷刺與可惜了。再舉前面述及的大龍峒保安宮,1996年與政府發包的建築師終止並解除契約後,重新整合工作成員,自行統籌、監造、自覓匠師,採取昔日主匠合作的興造模式,成為國內首宗民間籌資主導修復古蹟的成功案例,但在其主導的過程中,也曾遭致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糾正,而在完成修復工作後,不但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亞太文化資產保存獎,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卻又加以獎勵,也真讓人啼笑皆非。
若是需要政府的經費補助,就策略性來說,則是可以先進行歷史建築的登錄,一方面可以獲得實質的經費補助,另一方面,文物館自己的主體性仍在,日後若認為有指定為古蹟的必要,也仍可再進行指定的動作。此外,文建會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,計畫期程是97年至102年,計畫經費有30億元,也是個可以善加利用的計畫。

  簡單寫些自己的拙見,不知道是否有幫助。